關心陳水扁

陳水扁前總統的案件即將於9月11日宣判,結果如何?全國人民都投以高度關注。從陳水扁的案件爆發以來,媒體從來沒有客觀分析其中案情,都挑一些戲劇性的情節報導,政論名嘴爭相編劇兼審判。如果你花一點時間把陳前總統的最後陳述及公設辯護人提出的辯論意旨及證人證詞看一遍,相信你會有不同的感想。四大案中:

一、國務機要費根本就是總統特別費,陳水扁的用法跟馬英九完全一樣,為何馬英九無罪,陳水扁就有罪?所有的主計、會計都證明國務機要費是特別費,是實質補貼,根本不需要發票,而且只有領據簽收就核銷,變成總統的錢,所以不會有偽造發票詐領財務或侵占公款的問題。何況陳總統把它跟私人的錢混在一起用,公務支出花的比領的多,檢察官也無法證明國務機要費用於私用。就算用於官邸私用,也是按照以往總統府的慣例,根本沒有違法。更何況所有經手的人都證明陳水扁根本沒在管錢怎麼領怎麼用,如何說他有任何犯意及行為詐領及侵占國務機要費。

二、龍潭購地案不是總統職權,與職務無關,貪污罪根本不成立。檢察官發現定不了陳水扁的貪污罪,還追加一條藉勢勒索罪,問題是這條罪跟貪污罪完全矛盾,一個要主管,一個前提是非主管,不會同時成立,連起訴法條都不確定,散彈打鳥,就是想盡辦法要定陳水扁的罪。

三、洗錢案,如果沒有前二項犯罪所得,根本沒有洗錢問題。

四、最後追加起訴的辜仲諒及陳敏薰案,就是一般的政治獻金,辜仲諒根本沒有要求陳水扁幫他做什麼,陳敏薰去當101董事長,根本是辜仲瑩怕陳敏薰的4席董事在開發銀行跟他作對,主動幫他安排的。檢察官卻硬把他兜在一起,硬說他貪污,如果不是職務上違背法令行為,怎麼成立貪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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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判決公平否?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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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的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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